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38號
申請人:魏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1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受理并答復
申請人稱:2024年5月6日,申請人在抖音平臺的“時珍小舒養生店”購買了“白肌養顏茶”,共消費158.5元。申請人收到產品后發現該產品虛假宣傳功效,涉嫌欺詐消費者。申請人于2024年5月17日以寄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該店,舉報內容為:申請人發現根本沒有商家所宣傳的效果,認為商家欺騙消費者。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3日給出書面答復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其已提供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案涉商戶涉嫌違法,被申請人存在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玩忽職守等問題。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1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5月23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34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5月2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店鋪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投訴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案涉商戶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抖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執法人員于2024年5月23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27 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當日電話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申請人表示理解。被申請人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6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時珍小舒養生店開設于抖音電商(上海格物致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鋪“時珍小舒養生店”購買了“白肌養顏茶”一盒,支付價款158元。商家通過申通快遞(773284628484565)自安徽省亳州市發貨,商品在天津市被簽收。2024年5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內容為:案涉商品沒有宣傳的效果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案涉商戶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案涉商戶并書面告知,對申請人退款和賠償。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0日簽收該《投訴舉報書》。2024年5月23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株洲市天元區時珍小舒養生店登記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2385號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164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25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27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株天市監第〔2024〕6-D34號《投訴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于2024年5月27日簽收。
另查明,2024年1月15日,株洲市天元區時珍小舒養生店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案涉商品物流截圖、《投訴舉報書》及物流信息、現場筆錄及現場核查圖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164號《案件線索移送函》、株天市監〔2024〕第6-D27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第〔2024〕6-D34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其舉報的結果不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抖音商城平臺(上海格物致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發貨地為安徽省亳州市,簽收地為天津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說明的是,被申請人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 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