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30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喜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3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答復。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5月9日在名為逸品軒生物科技的拼多多網店購買了一包木糖醇。收到快遞后發現這個食品有很多問題:1、沒有凈含量。2、沒有配料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67條和GB7718的規定。3、沒有制造商地址,以及聯系方式,違反了GB7718第4.1.6條規定。4、該食品執行標準錯誤。申請人通過發貨物流查看發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而該商家的實際經營地是湖南省株洲市,商家一件代發沒有履行查驗義務。商家銷售了22.9萬件,嚴重違法違規。2024年5月13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起舉報。被申請人在2024年6月3日回復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我局無法取證,對于你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并將該線索依法移送?!鄙暾埲藢υ摶貜筒环焯崞饛妥h。
申請人認為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申請人應當予以立案查處。被申請人以找不到被舉報商家為由不予立案屬于程序錯誤、法律依據適用錯誤。找不到被舉報人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條件。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自行錄入舉報單,舉報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在網絡平臺銷售的木糖醇不符合標準規定。
對于被申請人的舉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不能聯系到被舉報人,對該舉報內容無法進行調查取證。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9日,申請人在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逸品軒生物科技”購買了一包木糖醇,支付價款17.1元。商家通過申通快遞(777213602158135)自河南省鄭州市發貨,商品在山東省泰安市被簽收。2024年5月13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涉案商品1、沒有凈含量;2、沒有配料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67條和GB7718的規定;3、沒有制造商地址,以及聯系方式,違反了GB7718第4.1.6條規定;4、該食品執行標準錯誤。商家一件代發,沒有查驗。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登記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130410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回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我局無法取證,對于你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并將該線索依法移送。”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及支付截圖、商品標簽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簽收地為山東省泰安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
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北景缸鞒霾挥枇傅臎Q定,事實清楚,被申請人應告知申請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但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因其無法取證,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系反饋不當。此外,被申請人未提供已將該線索移送的證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