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29號
申請人:趙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處理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結舉報案件行為違法并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舉報處理結果。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舉報材料,郵政掛號信運單號為:XA37254366234。后經郵政系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11月15日簽收送達,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舉報辦結結果,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1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2024年 6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店鋪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舉報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銷售三無食品及非法添加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抖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案涉商戶協助被申請人調查。同日,被申請人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 6-D4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34 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9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時珍小舒養生店開設于抖音平臺的“時珍小舒養生店”購買了“高配版四物湯”三包,支付價款15.6元。2023年11月13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存在非法添加中藥材、未注明食用量以及不適宜人群、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問題,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對案涉商戶進行行政處罰及獎勵投訴舉報人、組織調解等。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5日簽收《投訴舉報書》。2024年6月12日,經過被申請人現場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際經營。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 6-D4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34 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6月15日郵寄,申請人于6月18日簽收。
另查明,2024年1月15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時珍小舒養生店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未接聽電話,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投訴舉報書及物流信息截圖、現場核查筆錄及照片、株天市監(2024)第 6-D4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2024)第6-D34 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