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28號
申請人:周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7日對申請人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舉報(編號1430211002024041808062280)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立案調查繼續履職。本府經審查后,于2024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4月1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弘橙干貨”,支付花費15.8元購買甘草金枯一份(訂單號:240401-403481640383874),商家通過申通(777205984976431)發出,申請人于2024年4月4日簽收后,發現問題于2024年4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
2024年5月17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被舉報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卻繼續違法經營。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平臺對商家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對舉報案件進行配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行細則》第六十條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
被申請人稱:接申請人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會同栗雨街道辦事處鑿石社區工作人員于2024年5月8日對株洲市天元區弘橙百貨商行注冊地址實施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該經營戶未在注冊地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留存電話是空號,且該店鋪已于2023年5月26日列入經營異常。對于申請人的舉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 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已于2024年5月10日將案件線索向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建議申請人向平臺所在地或者產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收集消費者權益受損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執法人員已用郵寄信函的方式告知舉報人其處理結果。同時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基于以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 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以郵寄信函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弘橙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弘橙干貨”購買了甘草金桔一份,支付價款15.8元。商家通過申通(777205984976431) 由廣東省揭陽市發出,申請人于2024年4月4日在安徽省蕪湖市簽收后認為案涉產品為食品而宣傳“專治咽喉、滋潤喉嚨”系虛假宣傳:商家銷售產品上有很多黑點不合格食品、直接接觸的塑料包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家無法提供產品批次的證明文件,于2024 年4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
2024年5月8日,被申請人會同栗雨街道辦事處鑿石社區 工作人員對株洲市天元區弘橙百貨商行注冊地址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經營戶未在注冊地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
2024年5月10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及郵寄信函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將舉報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5月26日,株洲市天元區弘橙百貨商行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地)現場檢查記錄表》、現場核查圖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郵政快遞詳情截圖、EMS郵件物流信息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其舉報的結果不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在會同社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廣東省揭陽市,簽收地為安徽省蕪湖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 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