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99號
申請人:朱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于2024年4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拒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2月18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2024年1月3日在小湖塘社區召開的成立廬山戀物業區域業主大會籌備組的預備會的《會議紀要》備案資料。被申請人2024年2月19日14:40分簽收,郵寄單號為 XA39187821343。在法定時限內,被申請人沒有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作出任何復函。截止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已經逾期36天拒不公開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被申請人逾期拒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稱:一、其未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申請人主張在2024年2月18日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是被申請人至今都沒有收到申請人寄發的任何掛號信等快遞。
2、從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上看,其提供的信封并沒有張貼郵票沒有郵政部門的印章;其提供的郵件號碼“XA39187821343”的快遞物業信息,其具體寄發的是什么東西不可知,顯示“物業代收,門衛室”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物業及門衛室,以上內容無法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寄發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等材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由此可見,如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確保被申請人簽收,而事實上被申請人的確未收到過申請人的任何申請材料,故不存在逾期拒不公開的行政行為。
二、關于申請人要求公開的“2024年1月3日在小湖塘社區召開的成立廬山戀物業區域業主大會籌備組的預備會的《會議紀要》備案材料”
本案所涉廬山戀小區位于株洲市天元區,屬于被申請人屬地管轄范圍。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六條:“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故被申請人對該小區的業主大會籌備工作進行指導及監督。2024年1月3日,廬山戀第二次碰頭會召開,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和被申請人參會指導、監督。但是,被申請人僅僅只是參加了會議,至于會議是否形成了會議紀要等材料,被申請人不清楚也無法提供。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6號郵寄信箋(郵寄單號為XA39187821343)。物流軌跡顯示該郵件2024年2月19日14時40分已代簽收(物業代收,門衛室)。
另查明,廬山戀小區位于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69號,系被申請人屬地管轄范圍。2024年1月3日,廬山戀第二次碰頭會召開,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和被申請人參會。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方式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單號為XA39187821343的郵件軌跡記錄,EMS后臺系統查詢信箋信息、電話聽取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被申請人稱并未收到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書,但綜合全案證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在地郵寄掛號信,且該地址與被申請人網頁公示地址一致。在郵政物流顯示“門衛室簽收”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未提供足以推翻申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即使該信件未送達至被申請人信息公開的負責部門,亦屬于被申請人內部行政管理流程失誤,不應成為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作出回應的影響因素。而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 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