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98號
申請人:鐘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坐情百貨商行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對株洲市坐情百貨商行的經營地址變更事項進行立案處理的不履職行為違法。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被申請人回復稱找不到案涉商戶,對其銷售三無產品的行為不予立案。在該案調查中,被申請人發現案涉商戶的經營地址變更未進行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對案涉商戶擅自變更經營地址事項進行立案,被申請人存在不履職行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4月10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2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4月8日執法人員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案涉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銷售三無產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當事人協助被申請人調查。經核查,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執法人員于4月10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4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舉報人處置詳情,舉報人表示有異議。2024年4月28日12時47分,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再次與投訴舉報人電話溝通,投訴人表示理解,愿意撤訴。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6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坐情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小月牙情趣館”購買了“陳皮山楂薏仁軟糖”一份,支付價款1.7元。案涉商品從福建省廈門市發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2024年4月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內容為:案涉產品無任何標簽信息,屬于三無產品,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但是依舊在網上銷售產品,被申請人具有管轄權應當立案。2024年4月4日,被申請人簽收該信件。2024年4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024年4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4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與株天市監(2024)第6-D2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一并郵寄送達。2024年4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9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涉商戶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10月10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坐情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未接聽電話,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截圖、株天市監(2024)第6-D2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2024)第6-D14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9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福建省廈門市,簽收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應當指出的是,本案被申請人做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僅告知申請人,其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而未將違法線索已移送的事實全面告知,存在瑕疵。鑒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已得到處理,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案件處置詳情并郵寄,符合程序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