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96號
申請人:湯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并告知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并告知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作出行政答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在案涉店鋪開設于天貓平臺的“sevengreen七綠旗艦店”購買了一款“芳香堂睫毛精華液”,單價為:16.8元,訂單號為:3819731330308879641。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如下問題:1、通過查詢發現該企業并不具備生產眼部護膚類的條件和許可,涉案產品屬于未經許可生產的產品;2、通過化妝品備案查詢系統發現,備案中的成分有“肉豆蔻酰五肽-5”而涉案產品實物沒有該成分,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理;3、涉案產品標注的產品備案號為粵G妝網備字2021606067,涉案產品的成分排序與備案中的成分排序不一致,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理;4、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13日,商家無法提供該批次的檢測報告,也無法提供進貨證明,涉案商家未履行進貨查驗責任義務,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針對涉案產品的違法問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信,掛號信編號:XA30187000132。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并告知,屬于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于2024年4月25日組織了電話調解,并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了《投訴受理決定書》,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在株洲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店鋪“sevengreen七綠旗艦店”購買了“眼睫毛滋養生長精華”一件,支付價款16.8元。2024年3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向申請人提供案涉商戶涉嫌未經許可生產產品、備案不一致以及標注瑕疵等違法線索,請求被申請人依法組織調解、獎勵舉報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30日簽收。2024年4月25日,被申請人撥打申請人電話進行調解。2024年4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場監管天元(2024)第7-40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郵寄,2024年5月2日,申請人簽收。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截圖、商品照片、天貓網店經營者相關資質信息截圖、《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辦公電話通話記錄截圖、株市場監管天元(2024)第7-40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投訴請求后,對其投訴予以處理并組織電話調解,但被申請人超過合理期限未將已受理投訴的情況告知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鑒于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已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且目前該消費爭議仍處于調解過程中,應當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