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87號
申請人:楊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信息公開答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單號SF1525942455844),被申請人于次日簽收。但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復。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
被申請人稱:根據《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2024年2月15日,申請人通過網絡平臺提交舉報信息后,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于2月18日下午前往現場進行處置,并于2月20日上午通過申請人所提供電話向其電話反饋了核查結果。根據《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在經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內部審批程序通過后,于2月20日先后多次電話聯系舉報人,并在電話中說明了獎勵金額、文件依據以及獎勵領取方式。涉及舉報獎勵兌現的特殊性,在當事人未提供其他聯系方式的前提下,被申請人有理由認為已充分履行了送達獎勵通知、告知獎勵金額、獎勵標準依據及領取方式的義務。根據《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申請人在電話收到被申請人的獎勵通知后,一直未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被申請人處現場領取獎金。申請人所稱“至今未向舉報人送達獎勵通知反饋獎勵標準及具體金額”的情形,被申請人綜合上述事實后認為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考慮到案涉商戶認錯態度良好、涉案金額小且積極配合執法人員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經綜合考慮,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作出了“暫扣4箱兒童煙花,并對其經營人員現場普法教育”的處理措施,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于2024年2月15日舉報天元區小饞貓商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一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以及獎勵通知,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8日簽收。
另查明,2024年2月15日,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舉報天元區小饞貓商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2024年2月20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向申請人反饋情況。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物流信息、通話記錄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未在法定時間內對申請人予以答復,違反法定程序,而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申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