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84號
申請人:劉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投訴天元區旺鳳百貨商行作出的結案反饋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并對案件依法立案處理。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淘寶平臺的店鋪“御本堂滋補養生館”購買了一袋乳香川芎丹參代用茶,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無配料表,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產品可能含有川芎、丹參,而該產品為食用產品無任何保健品和藥品標識,只是普通食品。川芎、丹參是明令禁止添加進普通食品的藥材。產品已經將材料混合制作獨立小包裝,不屬于初級農產品。商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隨后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回復終止調解。申請人認為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初步證據證明案涉商戶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規定被申請人應當立案調查,被申請人因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而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30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錄入投訴單,投訴天元區旺鳳百貨商行銷售的“乳香川芎丹參代用茶”。被申請人接投訴后于2024年1月30日通過平臺受理該投訴,并依法開展調解。經現場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被申請人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因無法聯系到案涉商戶,案涉商戶未參加調解。至2024年4月7日時,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已達四十五個工作日,申請人和案涉商戶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一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并將該終止調解情況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反饋,建議其通過第三方平臺與案涉商戶聯系進行退款處理或者收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24日,申請人在天元區旺鳳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御本堂滋補養生館購買了“乳香川芎丹參代用茶”一袋,支付價款26.8元。2024年1月30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投訴,內容為:案涉商品無配料表,可能含有川芎、丹參卻無任何保健品和藥品標識,申請人認為案涉商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希望被申請人予以查處。申請人訴求內容為:退賠費用,賠償損失。同日,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2024年2月26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未發現案涉商戶在注冊地經營。2024年4月7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向申請人作出辦結反饋:“被投訴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組織實施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局終止調解。建議你通過第三方平臺與被投訴人聯系,進行退款處理或者收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并組織調解,因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于2024年4月7日決定終止調解。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無不當。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所購買的乳香川芎丹參代用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訴求為“退賠費用”,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應當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被申請人未對涉嫌違法的線索進行處理,違反了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