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83號
申請人:譚X
被申請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公天(泰)決字[2024]第028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合法權(quán)益,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作出刑事追訴。經(jīng)審查,本府認為:該行政復議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3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