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9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關于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的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回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1日,申請人在案涉商戶處購買“減肥咖啡”,到貨食用后發現無案涉商戶宣傳的“減肥”效果,案涉商品為普通食品(產品標準號:GB/T29602,固體飲料),宣傳醫療功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案涉商品的違法線索,初步證明了案涉商戶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行為,應當對案涉商戶作出行政處罰,且該案件屬于被申請人管轄,符合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未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履行職責。
被申請人稱: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注冊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當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予以受理并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因案涉商戶注冊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在注冊地址無經營行為,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并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
同時,對案涉商戶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當事人協助被申請人調查。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輕盈佳人”購買了“懶人左旋肉堿白蕓豆益生元黑咖啡”一盒,支付價款23元。案涉商品從江西省南昌市發出,在廣東省惠州市被簽收(JT5262059638227)。2024年3月25日,申請人通過書面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案涉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并書面回復。2024年3月29日,被申請人簽收。2024年4月3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開展實際經營活動,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6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4月9日,申請人簽收。
另查明,2023年1月17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及商品照片、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6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江西省南昌市,簽收地為廣東省惠州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應當指出的是,本案被申請人做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僅告知申請人,其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而未將違法線索已移送的事實全面告知,存在瑕疵。鑒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已得到處理,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案件處置詳情并郵寄,符合程序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