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8號
申請人:張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株洲市天元區榮九百貨商行的舉報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限期重新作出處理;3、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株洲市天元區榮九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售賣的蓮子藕粉,收到后發現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假冒偽劣產品。申請人通過掛號信投訴舉報案涉商戶,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5日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案涉商戶初步違法的證據,申請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作出行政處罰用于訴訟和申請舉報獎勵。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僅為信用約束并非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以此為由不予立案明顯不當。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3月20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案涉商戶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依法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案涉商戶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案涉商戶協助被申請人調查。被申請人將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3月25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榮九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百惠食品店購買了“皖南特產正宗無糖純藕粉”500克,支付價款7.30元。案涉商品于河南省鄭州市發出,在廣東省東莞市被簽收(快遞單號:773273005937655)。商品標簽上表明產品標準號為:GB/T25733-2022。2024年3月7日,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強制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識。2024年3月10日,被申請人簽收。2024年3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現場檢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2024年3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024年3月28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1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4年4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違法線索移送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9月18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榮九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及商品照片、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株天市監(2024)第6-D11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株天市監(2024)第6-D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9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發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簽收地為廣東省惠州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應當指出的是,本案被申請人做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僅告知申請人,其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而未將違法線索已移送的事實全面告知,存在瑕疵。鑒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已得到處理,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案件處置詳情并郵寄,符合程序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