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7號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陽X
申請人:鄒XX
申請人:董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qū)財政局
申請人鄧XX等4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qū)財政局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于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5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單號:XA39192124843,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公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2022、2023年度財政預算和執(zhí)行中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預算支出來源、實際支出明細等相關信息。2024年3月6日,被申請人單位收發(fā)室簽收。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被申請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財政監(jiān)督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被申請人每年都會督促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預算、決算公開義務。經核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年度、2022年度部門預決算及2023年部門預算已按照當年度預決算公開工作有關及時性、完整性、細化程度的相關部署和要求,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完成了預決算公開,詳見公開網址(附件2)泰山路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決算按要求公開了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了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公開到了款,并對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政府采購的情況等重要事項做出了說明,符合預決算公開細化程度的要求。申請人提出的有關法律服務費的預算支出來源,實際支出明細等相關信息沒有在公開的信息范圍,預決算公開暫時沒有要求細化到每一項經濟活動的預算支出來源和實際支出明細等相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天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的相關規(guī)定,各級政府預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公開本部門本單位預決算。鑒于被申請人不是申請人申請相關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建議申請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相關事宜,并提供了聯(lián)系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5日,4位申請人以同一信封向被申請人郵寄了4張《天元區(qū)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公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2022、2023年度財政預算和執(zhí)行中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預算支出來源、實際支出明細等相關信息。2024年3月6日,被申請人單位收發(fā)驛站簽收。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向4位申請人分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告知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預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公開本部門本單位預決算。故被申請人并非申請人請求公開的責任主體,建議申請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并提供了聯(lián)系方式。同日,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鄧XX等4人的《天元區(qū)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投遞郵件清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4份及郵件軌跡查詢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多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多份信息公開申請,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回復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zhí)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故本案被申請人建議申請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并提供了聯(lián)系方式,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收到4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40個工作日內作出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未將延期的事宜告知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