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2號
申請人:朱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變更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9日,申請人在淘寶平臺廣東金鑫生物科技店鋪購買了NMN。申請人發現市監局2021年1月13日的“市監食經(司)函〔2021〕4號”文件中規定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申請人認為該商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請被申請人立案調查。2024年4月7日被申請人回復稱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無法和案涉商戶取得聯系足以證明案涉商戶申辦營業執照時提供了虛假信息,應當對案涉商戶實施處罰。且申請人認為對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與申請人要求的對案涉商戶立案查處沒有關系,認為被申請人不作為或消極作為導致案涉商戶逃避處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12315平臺轉發關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商戶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作出如下處理:1、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且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被申請人依法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并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案涉商戶涉嫌銷售國內禁止銷售的產品,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淘寶商城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案涉商戶協助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被申請人對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已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進行告知。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9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顧橋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廣東金鑫生物科技”店鋪購買了美國原裝進口NMN一瓶,支付價款40元。2024年3月15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認為案涉商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請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并致函淘寶平臺關閉案涉店鋪。2024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開展經營活動。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2024年4月7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我局在調查過程中一直未能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對于涉嫌的違法事實難以確定致使案件無法繼續進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對于該舉報我局決定終止調查。”2024年4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96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涉店鋪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10月10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天元區顧橋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96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并未出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屬于法律適用不當,存在履職瑕疵。鑒于被申請人已將案件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對舉報的處理結果正確,且申請人的實體權利未受到影響,故應確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