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70號
申請人:侯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結投訴舉報案件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結投訴舉報案件行為違法并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案件辦理結果。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函,郵政單號為:XA14522046345。被申請人于同月31日簽收,至今未告知申請人其投訴舉報的辦結結果,申請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并開展調解,因案涉商戶未在登記住所經營,由于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月3日將當事人列入經營異常狀態。2024年1月25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決定終止調解。經被申請人核查,天元區云會百貨商行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蓮子藕粉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立案調查。因案涉店鋪不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通過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被申請人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同時,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8日制作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6-A88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并郵寄給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4日,申請人在天元區云會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豫源食品商行”購買了純蓮子藕粉一份,支付價款6.73元。2023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函》(快遞單號為:XA14522046345),于2023年12月31日被簽收。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立案調查。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并郵寄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6-A88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涉店鋪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2月9日,因案涉商戶不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且無法聯系,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對案涉商戶中止調查。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多次撥打申請人電話未取得聯系,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詳情頁截圖、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6-A88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以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有關于其投訴和舉報的處理,應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而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申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