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68號
申請人:張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5日通過株洲市人民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對其作出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5日通過株洲市人民政府網站“市長信箱”作出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整,要求補正。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補充郵寄了“市長信箱截圖”等材料,經審查本府于2024年4月8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2月29日,申請人在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茵之潤旗艦店”購買了一盒冷萃即溶咖啡固體飲料,訂單編號:2070869558705947888。案涉商戶在商品頁面宣傳有燃脂甩脂的功效,申請人認為商家虛假宣傳,于2024年3月16日通過株洲市人民政府網站“市長信箱”發起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調取證據,并對無法查實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定論有異議。且申請人認為其投訴舉報的是案涉商戶虛假宣傳的問題非被申請人答復所稱產品質量問題。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將是否立案告知申請人,未對商家的違法情況進行說明。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申請人在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茵之潤旗艦店”購買了冷萃速溶黑咖啡粉三十顆,支付價款75.78元。2024年3月16日,申請人通過株洲市人民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反映案涉商家涉嫌虛假宣傳,要求賠償其損失并追究案涉商戶責任。2024年3月25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對該信件進行回復:“經核實,被投訴人已經改正,將商品進行下架,涉嫌違規鏈接已經刪除。因無法查實您消費權益受損情況,被投訴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表示如果您對產品有異議,可以無條件退貨退款,但是不同意承擔賠償,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我所終止調解,建議您通過第三方平臺與被投訴人聯系,進行退款處理或者收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詳情頁截圖、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長信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通過株洲市人民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反映的案涉商戶涉嫌虛假宣傳的事項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