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07號
申請人:田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5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受理申請人的實名投訴舉報。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4日,申請人郵寄實名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號”回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系案涉商戶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頒發部門且該兩本證照中所載明的案涉商戶經營場所屬于被申請人的轄區,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具有管轄權。被申請人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無法通過案涉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與之取得聯系,就足以證明案涉商戶當初申辦《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供了虛假信息,依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對案涉商戶實施處罰。被申請人雖將被舉報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列入經營異常”只是信用約束,并非行政處罰的種類,與申請人要求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查處,沒有任何關系,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請人關于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的投訴舉報。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開展調解,經現場核查,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未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通過登記的電話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一方當事人無法聯系,不能組織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因被申請人無法取證,對于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的違法行為不能認定,決定對該舉報不予立案。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郵寄給申請人,如申請人表示未收到,被申請人可再次將該告知函進行補寄。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20日,申請人在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青島廚樂邦調味商行”購買了“鮮致紅油辣椒油增香粉”一包,支付價款22.72元。案涉商品在山東省青島市郵寄并簽收。2024年3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關于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的實名投訴舉報書》,內容為投訴舉報購買和實際收到的商品不符,案涉商戶存在欺詐行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書面回復、案涉商戶依法退賠申請人、被申請人依法獎勵申請人。2024年3月27日,被申請人簽收該信件。2024年4月1日,被申請人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2024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4年4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場監管終調字〔2024〕第6-A045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和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4月19日郵寄。2024年4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A4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該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簽收《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另查明,2024年4月1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拼多多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關于天元區君樂鵬貿易商行的實名投訴舉報書》及物流信息照片、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株天市場監管終調字〔2024〕第6-A045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物流信息、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A4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和簽收地均為山東省青島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