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65號
申請人: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對其出生年月認定錯誤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被申請人對其出生年月認定錯誤予以糾正。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1月2日申請退休,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檔案年齡達不到退休年齡而拒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5年12月。申請人認為自己實際出生年月為1964年12月,這一事實可以從申請人父親記載的出生記錄及申請人大學錄取新生登記表中所記載的年齡相印證。故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的錯誤認定,以其正確出生年月1964年12月辦理退休。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系男性。2024年1月,申請人向其檔案存放地株洲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交退休申請。因申請人參保地為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將其退休申請資料和人事檔案轉交至天元區社會保險中心。2024年3月,被申請人在審核審批申請人人事檔案時,根據檔案目錄及實際內容發現,申請人人事檔案中最早記載出生年月的資料為申請人在1983年6月的高中生畢業登記表。該資料中明確載明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5年12月。
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及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文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申請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5年12月,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5年12月。現男性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2024年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為196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男性,所以申請人現暫不符合退休年齡條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男性,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上記載時間為1964年2月3日。申請人于2024年1月2日向其檔案存放地株洲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交退休申請。株洲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將其退休申請資料和人事檔案轉交至申請人參保地株洲市天元區社會保險中心。在對資料和檔案進行審核認定的過程中,被申請人查詢到申請人人事檔案中最早記載出生年月的資料為申請人在1983年6月的高中生畢業登記表,該資料中明確載明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5年12月。被申請人據此作出申請人未達退休年齡的認定,拒絕為申請人辦理退休。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未接聽電話,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湖南省高中生畢業登記表》、《株洲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審核表》、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人社部門核定能否辦理退休及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又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及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湖南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中“三、關于參保人員退休規定(十二)職工出生年月的認定。根據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當職工身份證出生年月與職工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職工檔案中關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記載為準。職工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時間,一律視為公歷時間。”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是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而制定,該通知明確要求“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對出現年齡不一致時應如何對退休年齡進行認定予以了明確。故根據文件,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本案,申請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系高中檔案記載時間,為1965年12月。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5年12月,暫不符合退休年齡條件,符合相關政策,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