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63號
申請人:曾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人民政府未對其作出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村務公開監督的法定職責,使三門鎮黃田村村委會依照法定要求向申請人進行村務公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于2023年10 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郵寄送達了《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1、村里修路的資金來源以及支出的賬目明細;2、2018年至2023年6年間,國家通過鄉村振興等名義向黃田村撥款的收入情況、以及村委會支出的明細。”
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自2023年10月19日收到《村務公開申請書》后,并未向申請人做出過任何的回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法定的監督主體,負有監督黃田村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進行村務公開的義務。因此申請人在2023年11月22日特向被申請人遞交了《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希望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村務監督的法定職責,責令黃田村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進行村務公開。
被申請人在2023年11月24日簽收了《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進行任何的回復。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進行回復的行為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黃田村村民委員會依法公布申請人申請的信息,要符合申請人申請的要求。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更是村務公開的內在要求。村民委員會不能夠隨便回復一下,即算完成村務公開。被申請人應該監督到位,認真調查核實。大約在2023年11月30日,申請人確實收到了村委會的回復,但并不是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因為根據回復,申請人查看不到任何信息。被申請人并未調查核實清楚,更沒有履行應盡的職責。
被申請人稱:2023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監督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民委員會下達了村務公開《交辦函》,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上述村務公開《交辦函》后,于2023年11月30日向申請人委托的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林成律師郵寄送達了《關于<村務公開申請書>的回復》。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作出的交辦行政行為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均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2023年10 月17日,申請人向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郵寄了一份《村務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該村修路的資金來源、支出的賬目明細、2018年至2023年6年間,國家通過鄉村振興等名義向黃田村撥款的收入情況以及村委會支出的明細。
2023年10月19日,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簽收《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人因黃田村村民委員會未向申請人作出回復,于2023 年11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村務監督的法定職責,責令黃田村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進行村務公開。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簽收了《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2023年11月28日,被申請人向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下達了《交辦函》,要求黃田村村委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進行村務公開,并要求黃田村村委會于2023年12月4日前,將申請人申請的村務公開信息以書面形式作出情況說明并郵寄至申請人,并報送一份至被申請人。2023年11月30日,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委托的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林成律師郵寄送達了《關于<村務公開申請書>的回復》,告知該村在議事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共同監督下,依法對村上大小事務進行了四議兩公開,并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同時在“三湘e監督”平臺上,每月進行了村務、政務、黨務、財務等信息公開,并將信息同步公布在幸福株洲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微信群中。如申請人有任何疑問可在“三湘e監督”公眾號查詢或電話咨詢,并提供了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另查明,三湘e監督系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南省監察委員會主辦,湖南省政務服務和大數據中心協辦的一站式平臺,平臺提供省內數據查詢,其中提供了村級財務的查詢、監督、投訴等服務。經查詢,該平臺上載有株洲市天元區三門鎮黃田村的村級財務信息。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認為通過村民委員會在回復中提供的方式無法獲取其申請公開的信息。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村務公開申請書》《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交辦函》《關于<村務公開申請書>的回復》、EMS郵寄信封、物流信息、送達回證、聽取意見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認定。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本案被申請人作為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后,應當履行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的職責。現被申請人雖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交辦,責令村委會依法進行村務公開,但被申請人不能將其應承擔的調查核實職責交辦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現被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該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了調查核實,未完全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確認違法。而對于行政機關未履職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