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61號
申請人:何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事項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5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樂享小仙女店購買了陳皮山楂薏仁軟糖,收到貨后發現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沒有任何標簽標識,不得上市銷售。案涉商戶在主頁宣傳語中強調“祛濕排便,調理腸胃”,表明涉案產品宣傳保健食品功效。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根據相關規定‘非保健食品不能宣傳保健食品功效”,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廣告法》以及《食品廣告審查發布暫行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行為。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請求被申請人對涉案商戶處罰、獎勵并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被申請人未根據投訴內容進行依法處理,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事宜。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12315平臺轉發的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被申請人到達案涉商戶的注冊地址發現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案涉商戶在此實地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被申請人依法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并在網絡公示。2、案涉公司涉嫌銷售三無產品且虛假宣傳,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當事人協助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被申請人已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娥亥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樂享小仙女店”購買了陳皮山楂薏仁軟糖一粒,支付價款1.84元。2024年3月7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內容為:案涉商品為“三無”產品,沒有標簽標識,且案涉商戶宣傳該商品“祛濕排便,調理腸胃”涉嫌宣傳保健食品功效,屬于違反食品安全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行為,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處罰案涉商戶,獎勵申請人并解決消費者爭議。2024年3月20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案涉商戶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2024年4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8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2024〕第6-D10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受理了其對株洲市娥亥百貨商行的投訴及對舉報不予立案的情況。2024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將《投訴受理決定書》和《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4月11日簽收。
另查明,2024年4月3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娥亥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買商品截圖、案涉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現場筆錄和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天市監〔2024〕第6-D10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單號、株天市監〔2024〕第6-D18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單號、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是否受理,違反法定程序。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已自行糾錯,作出了《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已經實現,應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的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投訴的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