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9號
申請人:殷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1994年的洪水沖毀了申請人原住房,為了配合政府搞好城市建設修筑湘江防洪大堤,申請人原有合法房屋被低價拆遷。隨后申請人被安置到生產隊的一處集中安置房(未辦理兩證),同時也把申請人賴以生存的菜地一起征收。申請人和家人的工作一直沒有得到妥善安排。由于申請人父親從小患有眼疾,母親長期臥病在床,不能住高層。為了方便照顧老人,大約在2008年冬季搭建了一個幾十平方磚混結構的小屋供老人居住。去年申請人的姐姐家中失火,也沒有了安身之所,現也與申請人一起居住,一來可以妥善安排老人的起居,二來可以解決全家人擁擠在高層房屋的窘境。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是有權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職責,對轄區內違建行為進行查處。二、申請人實施了本案具體行政行為所涉違建違法行為。三、被申請人依法執法,對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前進行了調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街道湘銀社區廬山路27號蓮花小區旁的空地上搭建了一棟構筑物,面積50平方米,至今也沒有取得任何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被申請人核實,申請人搭建的土地為案外人株洲永佳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針對申請人的違建行為,被申請人依法進行行政拆違立案,通過詢問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房屋土地建設手續及權證狀況,通過詢問當事人、現場勘驗等調查程序后確認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9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經審理查明:涉案構筑物(房屋)位于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街道湘銀社區廬山路27號蓮花小區旁的空地。2020年6月12日,株洲市永佳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向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城管辦遞交了《關于請求依法拆除違規建筑物的報告》,請求對該公司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宗土地上[國土證號:株國用(2007)第A1365號,地號:003-003-054-228,土地面積917平方米]的建筑物進行處置,依法責令申請人立即拆除其在該公司土地上違規搭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樣。2021年2月26日,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出具了《關于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四處疑似違建進行合法性認定函的復函》,內容為“......位于天元區市交通局東側、株洲市蘆淞大橋輔道南側四處建筑物(均系一層磚木簡易結構,建筑物經嵩山辦事處拆控違工作人員現場指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包含了本案申請人的一處建筑物。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對現場進行勘驗,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2024年3月19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的一棟構筑物屬違法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作出了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送達。2024年3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并于當日郵寄,申請人于2024年3月26日簽收。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關于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四處疑似違建進行合法性認定函的復函》、《關于請求依法拆除違規建筑物的報告》、株國用(2007)第A136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字第4302002023000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及郵件交寄單、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及郵寄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6年規劃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強制措施。”2006年天元區已整體納入城市規劃區,申請人于2008年搭建案涉房屋。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違法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因其帶來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和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認定其行為有繼續狀態。因涉案房屋持續處于違法狀態,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立案查處,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9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