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7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逾期未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 2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告知。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4年1月13日因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掛號信(單號XA21115191732),投訴舉報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5日簽收后未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訴人。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后,進行了組織電話調解,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9日和2024年2月21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被申請人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注冊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珠江北路366號恒大華府3棟114號)進行了現場檢查,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賓海到場配合被申請人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經調查,“黃輔堂葉黃素滴眼液”于2023年9月15日上架銷售,2024年1月17日下架。該產品使用說明書上標注“黃輔堂葉黃素滴眼液,規格15ML/瓶,執行標準Q/TOSW002S-2020,許可證號冀衛消證字(2020)第0326號,被委托生產企業河北天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內容。經核實,“黃輔堂葉黃素滴眼液”為消毒產品,2023年9月15 日至2024年1月 17日,該產品累計銷量 56 盒。被投訴人明確表示支持退回退款,拒絕賠償。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8日決定終止調解。2024年1月19日和2024年2月21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店鋪臥康旗艦店購買了一瓶葉黃素滴眼液眼藥水,支付價款8.9元。2023年11月11日,商品自廣東省廣州市發出,EMS快遞單號:9872951676572。2023年11月16日,商品在江蘇省無錫市被簽收。申請人收到后于2024年1月13日,通過郵政掛號信(XA11535673732)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該產品沒有藥品批文,宣傳多種眼睛治病功效,冒充藥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屬于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屬于假藥,要求退貨,賠償1000元,并給予獎勵。物流顯示2024年1月15日,信件被簽收。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到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注冊住所地進行現場檢查。株洲市億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稱其公司為一件代發的電商企業,所有商品沒有庫存,并出具《拒絕調解書》,表示已經積極處理,修改鏈接下架產品,支持退款,但拒絕賠償。
被申請人分別于2024年1月19日、2024年2月21日,四次向投訴舉報信件上提供的號碼(18061522798)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已受理,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而終止調解;對其的舉報,因被舉報產品系消毒產品,根據《消毒管理辦法》,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對申請人提出的獎勵要求不予支持。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掛斷電話拒絕溝通,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營業執照、商品包裝外觀照片、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截圖、現場筆錄、現場照片、拒絕調解書、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申請人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收到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分別予以處理。申請人投訴的滴眼液系消毒產品,應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的行為并不不會對申請人的實際權益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