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03號
申請人:雷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超期未對其履職申請進行處理,于2024年5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立案查處并答復。本府收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2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履職信,郵件號:XA10515416543,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8日簽收,截至申請時已超過法定答復期限。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請人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內容為“美的城1棟電梯的上次檢驗日期為 2023年2月14日,截至2024年2月20日,電梯內張貼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仍為上年度的。”接到該申請書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1日到達美的城對所涉及的兩臺電梯進行檢查。該電梯內所張貼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上寫明的“下次檢驗日期”確為2024年02月。現場檢查電梯使用方株洲市鉑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的電梯檔案信息。當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已對該電梯申請定期檢驗,并取得了《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寫明該電梯的初步檢驗結論為合格。
因時值春節期間,且由于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進行改革,物業公司未及時將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進行取回。被申請人隨即對物業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天市監特令[2024]第6-A02號),要求物業公司在限期內取得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
物業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以及《電梯定期檢驗報告》,該電梯已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定期檢驗,并經檢驗合格。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對株洲美的城的管理方、維保單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8日簽收。
2024年3月1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美的城對所涉及的兩臺電梯進行檢查。該電梯內所張貼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4年02月。株洲市鉑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電梯檔案信息顯示:2024年2月23日,物業公司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申請定期檢測。時值春節期間,物業公司未及時將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進行取回。被申請人隨即對物業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天市監特令[2024]第6-A02號),要求物業公司在限期內取得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物業公司提供了單位編號為1-1#及1-2#的兩張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5年2月。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天市監特令[2024]第6-A02號)、《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物流信息、《情況說明》、《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通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本案中,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其運行穩定關系到所有小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申請人作為小區業主,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履職申請,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將核實、處理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 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