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01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對其舉報進行立案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4月30日向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7月4日
注:送當事人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