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5號
申請人:雷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拒收其郵寄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于2024年3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案情復雜,本府于2024年5月23日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對美的城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拒收信件。
被申請人稱:1.2024年3月9日(星期六)下午16時郵遞員羅仁清到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進行信件投遞,因被申請人警務接待室(負責信件收發)星期六為休息日無法及時投遞,郵遞員轉向黃山路消防站接報警中心進行信件投遞。但該接報警中心不是被申請人接受郵件、快遞、公文等的收發室或門崗,故提出請郵遞員在工作時間再進行投遞。后郵遞員與寄件人即申請人聯系后將信件退回處理。2.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和天元區黃山路消防站為職能不同的上下級單位,辦公場所不在同一區域,郵遞員羅仁清投遞位置為黃山路消防站接報警中心;黃山路消防站接報警中心不是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接收郵件、快遞、公文等的收發室或門崗;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收發文及警務接待窗口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3、信件投遞后被退回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復議范圍。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雷晨陽向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快遞單號為XA10515431543),收件人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地址為黃山中路224號。2024年3月9日,快遞員羅仁清來到黃山路消防站對案涉郵件進行投遞,消防站工作人員告知其消防站不負責接收快遞,讓其工作日再投遞至被申請人。快遞員聯系寄件人即申請人后將快遞退回。
以上事實有《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郵件照片、物流詳情截圖、《情況說明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钡谖迨龡l第一款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天元區消防救援機構,具有對本區范圍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黃山路消防救援站雖然是被申請人下屬機構,但其值班室主要職責是響應火警、事故和其他緊急情況。不同于一般單位的門衛室、收發室,并不具備接收申請、投訴信件的職責。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職申請,快遞員在非工作日向黃山路消防救援站值班室進行投遞,值班室工作人員拒絕接收并告知快遞員工作日再向被申請人負責接收申請、投訴信件的部門進行投遞,做法并無不當。故本案中被申請人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 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