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4號
申請人:何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其于2024年2月29日在全國12315平臺的投訴事項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22日在拼多多平臺的饞嘴驢店購買了無糖奶片。購買時經營者在商品主頁宣傳語中強調“無糖”。到貨后申請人發現涉案產品并未在食品預包裝中標注其糖的含量以及百分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4.2款規定。涉案產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標注其糖的含量,不符合“無糖”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未標注糖的具體含量,屬于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投訴,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獎勵并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訴事項是否受理,遂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4年2月29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單,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4年2月22日在拼多多平臺的饞嘴驢店購買了該店鋪的無糖奶片,購買時經營者在商品主頁宣傳語中強調“無糖”,表明涉案產品為“無糖”產品。到貨后發現涉案產品并未在食品預包裝中標注其糖的含量以及百分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4.2款規定。涉案產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標注其糖的含量,則不符合“無糖”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宣傳涉案產品為“無糖”并未標注糖的具體含量,屬于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請求處罰、獎勵并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申請人投訴或舉報均須在相應入口的須知頁面下點擊“同意”后方能進入相應窗口,進行相關信息填寫,且舉報端口后續反饋設置對商家是否予以立案調查以及后續處理結果告知項,對申請人的投訴內容執法人員無法繼續反饋,所以執法人員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反映的是舉報事項,非投訴內容。
另,收到該起舉報后,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天元區匡軒百貨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天臺工業園五區泰山置業廠房-B258,現場未發現該公司在此經營。通過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該公司經營者李育煌身份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區,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留存電話(13824222331)無人接聽,另查明該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已列入經營異常。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依法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2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匡軒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饞嘴驢”購買了燕麥椰子貝片一份150克,支付價款10.48元。2024年2月23日,商品自山東省濱州市發出。2024年2月27日,商品在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被簽收。2024年2月29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株洲市天元區匡軒百貨商行銷售的燕麥椰子貝片宣傳無糖但未標注含糖量和百分比,涉嫌虛假宣傳,請求被申請人處罰、獎勵并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店鋪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
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我局已于2023年7月7日將天元區匡軒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建議你向實際經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收集消費權益受損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另查明,2023年7月7日,因株洲市天元區匡軒百貨商行由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買商品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現場筆錄和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申請人在舉報端錄入信息,反映其所購買的燕麥椰子貝片未標注糖具體含量涉嫌虛假宣傳,要求處罰、獎勵并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被申請人應當分別處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處理,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其投訴處理并告知。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