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3號
申請人:黎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違法,并責令其依法進行告知。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18日在被申請人所管轄的“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購買了“虎皮紫米卷”,發現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向被申請人寄遞《投訴信》,申請人在信函中明確說明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解,要求賠償1000元。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直至復議之日都未告知是否受理。同時申請人認為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進行告知,亦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
被申請人稱: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信,投訴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銷售的“虎皮紫米卷”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請人組織調解。接投訴后,經現場核查,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未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通過登記的電話無法聯系,且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因一方當事人無法聯系,不能組織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建議申請人保留有效證據,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同時,對于涉及的違法線索被申請人予以采納,被申請人已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因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立案調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再進行重復立案。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被申請人將采納至已立案件一并處置。同時,因無法聯系當事人,被申請人調查困難,已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請求其一并調查處理。
以上處置情況,被申請人已制作《關于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于2024年3月12日寄出,根據快遞單號查詢,該信函已于3月17日由“單位收發室”簽收。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請人在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購買了虎皮紫米卷,隨后通過掛號信函向被申請人寄遞《投訴信》,反映商品為蛋糕,但標簽上執行標準為面包標準、未按規定標注類型、贈品為三無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解,要求賠償1000元。物流顯示該信件在2024年2月29日被簽收。被申請人收到投訴信后,于2024年3月11日進行現場核查。經查,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未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通過登記的電話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因一方當事人無法聯系,不能組織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終止調解,并建議申請人保留有效證據,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同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當事人涉嫌的違法線索予以采納,并入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因涉嫌銷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其他案件進行調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不重復立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終止調解,舉報不予立案的情況,并于2024年3月16日郵寄。2024年3月17日,信件被“單位收發室”簽收。
另查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7月13日,因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由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兩次將其列入經營異常。2023年12月1日,被申請人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其中申請人未接通,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買商品外包裝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投訴書郵寄信封、投訴信、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現場筆錄和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6-A33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關于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北景干暾埲肃]寄投訴信,反映其所購買的虎皮紫米卷標簽上執行標準為面包標準、未按規定標注類型、贈品為三無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組織調解。被申請人應當分別處理,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信在2024年2月29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6日郵寄信函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已超過規定期限。鑒于被申請人采取補救措施,作出了《關于對天元區蘭子紅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郵寄送達,申請人已知悉了投訴處理情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在逾期未告知投訴受理情況的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