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51號
申請人:郭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理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理結果并責令重做。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2日通過12315平臺得知該舉報處理結果。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立案屬于亂處理,該案件不能書面審查,需要實際調查。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31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依法進行核查處置。經查,被申請人已對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涉嫌虛假宣傳一事立案調查。申請人進行舉報時,該案件尚未結案。由于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與被申請人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的違法行為屬于同一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再進行重復立案。同時決定將申請人提供的相關線索予以采納。2024年2月2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反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星鷹運動旗艦店購買了奇亞籽豆漿粉,支付價款9.8元。2024年1月31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如案涉商戶經營異常請求被申請人發函到平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關閉店鋪。2024年2月2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該舉報不予立案,原因為:案涉店鋪已被被申請人立案調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被申請人不重復立案,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被申請人采納至已立案件一并處理。
另查明,2023年8月21日,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因涉嫌虛假宣傳被被申請人立案調查。2023年9月14日,因案涉商行不在登記地注冊地經營且無法聯系,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對案件中止調查。2023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將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未接電話,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截圖、《湖南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審批表》《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本案中,申請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的案件與被申請人已立案的案件發生的時間、涉及的法律關系并不相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2月2日于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