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47號
申請人:邱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于2024年3月5日對其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違法。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于2024年5月17日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啟睿教育管理公司的辦園資質,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2021年至2022年的消防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的申辦材料、辦學許可證。被申請人在2024年3月5日作出《信息公開告知書》但未對申請事項進行公開。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分別于2024年1月23日及2024年2月21日以書面信函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相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相關請求依法及時予以答復,不存在任何違法情形。2024年1月24日上午,申請人在1名社區工作人員陪同到被申請人處時,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公開出示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的辦園資質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反復檢索和查找,該園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資料被申請人未全部留存,能查找到的有關資料有四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關于成立株洲市天元區雷打石鎮泉豐幼兒園等16所公辦幼兒園的通知》《中共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委員會關于羅培等17名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天元區教育局黨委會議紀要》(2022年第1次)。3月1日下午(在《依申請公開信息告知書》中錯寫成2月29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系申請人并邀約其到被申請人辦公室內,現場向其出示了上述資料以及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消防驗收意見書,同時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也當面向其告知并說明了資料檢索查找的有關情況,并與之詳細交流了其申請公開的信息的有關情況。3月5日下午申請人在1名區信訪局工作人員和1名社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被申請人再次查閱并現場抄錄了部分內容。當天下午申請人抄錄結束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當面送達了《依申請公開信息告知書》紙質稿。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啟睿教育管理公司的辦園資質、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2021年至2022年的消防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的等合法申辦材料以及高科二幼2021年至2022年的辦學許可證。2024年2月3日,物流顯示簽收。2024年3月1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現場查閱了有關資料,被申請人告知資料檢索的情況。2024年3月5日,申請人在1名區信訪局工作人員和1名社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被申請人處再次查閱并現場抄錄了部分內容。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復》,告知申請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株洲市啟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其經營范圍涵蓋“綜合管理服務、以自有資產對教育項目進行投資”,其具備申請舉辦幼兒園的資質,其公司資料保存于市場監管部門,建議申請人向相關部門了解。
二、對于“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的辦園資質及辦園許可證、高科二幼申請流程、審批流程的相關資料,高科二幼辦理過程中所有的資料”,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月24日將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的辦園資質,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向申請人公開出示。高科二幼的申請、審批及其他依法應予公開的有關資料,申請人已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到被申請人處現場查閱,并于3月5日下午到被申請人處抄錄。
三、關于“在 2021年-2022年期間,高科二幼在沒有消防合格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且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天元區教育局為什么不要求停園及相關保護措施”。高科二幼于2022年4月正式開園。2022年秋季,由于招生規模逐漸擴大、高科二幼使用了四樓五樓作為幼兒活動場地。2022年12月區消防救援大隊檢查發現其有重大消防安全隱患,要求其進行整改,明確了“火災隱患消除前,你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意見。被申請人依據該意見督促該園積極采取措施整改。該園當即停止使用四樓五樓,符合整改要求。該園于2023年8月變更了辦學場地,新辦學場地二次消防驗收合格,2023年9月該園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的住所已變更。關于高科二幼食品經營許可證事宜,據悉該證于2022年7月8日發證,發證機關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人此前已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咨詢此事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回復申請人。
四、關于“高科二幼在 2021-2022 年期間的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是只對民辦學校審批設立頒發,因高科二幼為公辦幼兒園性質,只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故不存在另行核發辦學許可證情形。
另查明,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2日就株洲市啟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辦園資質及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的辦園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證等資料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政府公開,被申請人分別予以答復。
再查明,株洲市啟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4T5WWLON,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明日路16號美的藍溪谷住宅小區2棟101號,登記機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區高科第二幼兒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211MB1F16745Q,舉辦單位: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注冊地址:天元區新豐路39號高科萬豐上院西郡17棟,登記機關:株洲高新區(天元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當面聽取了申請人及通過電話聽取了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關于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復》、現場查閱信息照片、聽取意見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公開四項內容中,第三點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又根據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制作且保存的部分信息,以提供查閱、抄錄并作出書面告知的形式向申請人公開。但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告知書》中,未明確告知經被申請人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導致被申請人反復就同一事項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答復。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