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46號
申請人:馬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星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一案,未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發放獎金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 責令被申請人發放獎金1萬元給申請人,2. 承擔申請人往返株洲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3. 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3月通過12315平臺反映株洲市星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小籠包涉嫌標注虛假日期和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至今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發放獎金。期間申請人多次要求發放獎金,被申請人未作出回應。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稱:2023年2月15日,其接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2023年2月21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星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7月20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1040元,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6月29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認為該案定性為一般違法,案涉貨值金額小,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不屬于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不予獎勵。申請人稱其多次與被申請人聯系,但被申請人并未接到來電、來函。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錄入舉報單,舉報株洲市星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小籠包存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其標簽生產日期屬于加貼,要求被申請人進行查處,并依照現行獎勵辦法給予申請人舉報獎金。2023年2月21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星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3月1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2023年6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該案已進入審批流程,案件完結后會依法公示,根據現行舉報獎勵辦法,舉報人可以在公示期后到我局辦理相關舉報獎勵。”2023年7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字〔2023〕43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舉報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40元,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株市監天元處字〔2023〕43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較大數額罰沒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又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萬元以上。”第十五條:“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本案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后進行立案調查,并做出行政處罰,其罰款金額尚未達到《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中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不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稱的重大違法行為的定義,依法不符合獎勵條件。但被申請人在沒有作出最終處理決定、舉報尚未結案的情況下告知申請人,案件已進入審批流程,待案件完結依法公示后,申請人可以在公示期后到被申請人處辦理相關舉報獎勵。被申請人做出的結案反饋系適用法律錯誤,且存在明顯不合理,應當依法撤銷。此外,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產生往返株洲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舉報結案反饋,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