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42號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并責令限期重作,同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1月21日,申請人從志錕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誠燴鴨腸和去骨鴨掌,分別支付26.8元和56元。申請人食用后發現誠燴鴨腸有標簽問題,沒有標注即食或者非即食,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隨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了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回復。被申請人認為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誠燴鴨腸”的產品類別描述為“速凍調生制品(菜肴制品)”,明確表明為生制品,可以明確判定屬于非即食類食品,不能認定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認為在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件行政處罰案件存在與本案一致的情形,屬于即食非即食的問題,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警告,罰款。
被申請人稱:接申請人投訴舉報后,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29日對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天元區世紀連華超市)實施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該場所現場有誠燴鴨腸和去骨鴨掌在銷售。
對于申請人的投訴,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天元區世紀連華超市)拒絕接受執法人員的調解,請申請人走法律途徑解決。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終止調解,并已通過郵遞方式向申請人郵寄終止調解決定書。
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經核查,被申請人認為“誠燴鴨腸”的產品類別描述為“速凍調生制品(菜肴制品)”,已明確表明為生制品,可以明確判定屬于非即食類食品;“去骨鴨掌”標注執行標準:GB7718-2011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并非有效的產品標準,該食品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期間,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已經下架涉案食品并返廠處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同時被申請人向食品生產廠家所在地和經銷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并郵寄信函告知申請人其處理結果。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21日,申請人在天元區世紀連華超市(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冷凍誠燴鴨腸、去骨鴨掌、火山石地道腸,共計支付75.3元。2024年1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信件方式投訴舉報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鴨腸的標簽沒有標注即食或者非即食,去骨鴨掌虛假標注執行標準。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天對天元區世紀連華超市(株洲市志錕商貿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天元區世紀連華超市與株洲志錕商貿有限公司為聯合經營一體,住所地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泰山西路未來城負一層118號-1號。其銷售的案涉誠燴鴨腸,外包裝上標明了產品類別:速凍調生制品,產品標準代號:SB/T10379;去骨鴨掌標注執行標準:GB7718-2011。被申請人當日作出株市監責改〔2024〕8314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超市隨即將產品下架。2024年2月23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郵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同時向商品經銷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告知后,因株洲志錕商貿有限公司的明確拒絕而調解終止。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告知申請人處理情況。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未接聽,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小票、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商品外包裝照片、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現場筆錄、現場照片、情況說明、株天市監〔2024〕8-B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市監責改〔2024〕8314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EMS郵寄單、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要求被申請人組織調解、立案查處,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案涉鴨腸的執行標準為SB/T10379,系國內貿易行業標準。鴨腸、鴨掌存在標簽瑕疵,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后,商家立即整改。應當指出的是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存在瑕疵,鑒于被申請人實際上對案涉商家責令改正,商家亦已改正完成,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