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41號
申請人:黎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作出的認定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重新予以認定。現申請人自愿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的規定,行政復議即行終止。
特此通知。
2024年4月3日
(行政復議專用章)
注:送當事人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