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株天政復字第39號
申請人:雷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履行法定職責,于2024年3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作為違法,責令依法履職。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掛號信單號XA10515388043,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1日簽收,截至今日,已超期未答復。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申請公開三期美的城有關工作的申請書。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就其職權范圍對該公開申請事項作出回復并已經通過EMS(單號:1284506220501)寄送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簽收。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掛號信單號XA10515388043,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1日簽收。申請內容為“敬請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株洲美的城的物業管理方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以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2024年1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關于辦理雷晨陽同志申請公開三期美的城有關工作的回復函》,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簽收。
以上事實有《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關于辦理雷晨陽同志申請公開三期美的城有關工作的回復函》、郵件軌跡截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本案中被申請人具有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的法定職責。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申請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但被申請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中申請查處的內容予以回復,未履行法定職責,應當確認被申請人違法。因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的法定職責。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