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5號
申請人:鄭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1月14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雞蛋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至今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未主動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被申請人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寄送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舉報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栗雨店銷售的“雞蛋”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行為違法。2024年1月2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店鋪進行現場檢查,案涉商品為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未對食用農產品要求寫明配料信息,申請人舉報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0日,申請人在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栗雨店購買了村福雞蛋15枚,支付價款21.80元。該雞蛋為網袋裝食用農產品,網袋束口處有標簽,標簽上標有名稱、執行標準、保質期、生產日期、儲藏方法、產品規格、凈含量、生產者及產地的信息。2024年1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栗雨店銷售的雞蛋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對申請人獎勵,組織電話調解,并對舉報和投訴的處理情況作出書面告知。2024年1月25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店鋪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案涉店鋪有營業執照,正常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審批表,因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對申請人舉報的違法線索不予立案。2024年4月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簽收。
另,申請人針對同一購買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后,對被申請人的投訴處理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聯系申請人,申請人掛斷電話拒絕溝通,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憑證、付款截圖、涉案商品包裝及標簽照片、掛號信照片、中國郵政物流信息截圖、現場筆錄、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查表》、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3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單、株天政復字〔2024〕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本案案涉產品為食用農產品,其包裝上標明名稱、產地、生產者名稱、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并不違反規定。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鑒于被申請人現已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再次責令履行沒有意義,應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其舉報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其舉報是否立案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