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4號
申請人:李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關于李光明舉報湖南省株洲市航秀百貨商行的處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3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責令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給予申請人獎勵。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涉案商戶在拼多多平臺上宣傳碧螺春茶而被吸引購買,實際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標簽信息生產許可證號使用BG/T14456.1來替代GB/T14456.1,疑似商戶偽造生產許可證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查處。申請人認為標簽上經營主體為生產商,涉案主體就是涉案商戶,但涉案商戶無生產資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應該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進行查處。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APP進行舉報后,被申請人以不予立案為由駁回申請人訴求,在回復時未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自行錄入的舉報單,舉報湖南省株洲市航秀百貨商行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茶葉涉嫌偽造生產許可證號。2024年1月4日經現場核查,案涉商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于1月5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無法聯系到案涉商鋪不能認定違法事實,經審批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4日,被申請人已將該案件線索向拼多多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部門移送。2024年1月22日,被申請人依法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反饋,反饋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商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因被申請人無法取證,對于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并將該線索依法移送。
申請人現已依法向天元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沒有重新進行告知權利的必要。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申請人在湖南省株洲市航秀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幸福之家商貿”購買了碧螺春茶葉一份500克,支付價款106元。商品外包裝顯示制造商:宜昌滿碗香茶葉專業合作社,產地:湖北宜昌,經營地址:宜昌市夷陵區。 2023年12月21日,商品從湖北省宜昌市寄出,2023年12月24日申請人在北京市大興區簽收(申通快遞:777186266790393)。2024年1月3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舉報湖南省株洲市航秀百貨商行:“偽造生產許可證號……無證生產……虛假宣傳,以次充好……”,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店鋪進行行政處罰,給予申請人賠償并郵寄書面材料。2024年1月4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案涉店鋪在登記地點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涉店鋪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4年1月22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反饋不予立案,理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被申請人無法取證,對于你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并將該線索依法移送。
另查明,2024年1月5日,案涉店鋪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拼多多網店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查表》、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6-A65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湖北省宜昌市,簽收地為北京市大興區,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將舉報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并不違反規定。但被申請人以案涉店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無法聯系且無法取證而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其依法處理,駁回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