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0號
申請人:曾XX
申請人:陽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鄒XX
申請人:黃X
申請人:胡XX
申請人:劉X
申請人:馮XX
申請人:袁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曾XX等10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2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法定時間內作出信息公開答復。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5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行政行為申請書》,郵寄單號是:XA39258291243,內容:1、請求查處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和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法定程序簽訂物業合同;2、請求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7日簽收后,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行政行為,也沒有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人稱:一、鄧XX不是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人,鄧XX沒有在《行政復議申請書》簽名。
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是《行政行為申請書》,不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復議請求不成立。《行政行為申請書》的答復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三、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查處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和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法定程序簽訂物業合同,不屬于被申請人履職范圍。
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申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申請人稱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和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非法騙取簽訂合同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反映。
三、申請人明知被申請人不具有查處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和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法定程序簽訂物業合同的權力和職責,是在濫用行政復議申請權,增加政府的負擔和案累。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6日,鄧XX等12位業主向被申請人郵寄了《行政行為申請書》(單號XA39258291243),請求被申請人查處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和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法定程序簽訂物業合同,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2023年12月7日,該郵件由物業代收。
2024年3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如認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非法騙取簽訂合同的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法院處理,被申請人無權確認,也無權查處。2024年3月19日,被申請人將《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郵寄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行為申請書》、《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EMS郵寄回單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多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行政行為申請書》后,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二)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三)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四)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五)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本案申請人認為原業委會未經法定程序選聘湖南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事項,被申請人作為街道辦事處沒有對應的法定職權。
又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本案被申請人在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行政行為申請書》后,判斷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人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將《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郵寄送達申請人,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違法,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