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8號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陽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曾XX
申請人:鄒XX
申請人:黃X
申請人:胡XX
申請人:劉X
申請人:馮XX
申請人:袁X
申請人:包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鄧XX等11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2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向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追索返還小區公共資金。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12月9日,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與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簽訂了《關于對康馨佳園欠費的物業管理費的收繳委托方案》。第四條約定:四、以實際欠費收繳到賬金額按65%的計提比例提取小區公共資金,支付給康佳園業主委員會,35%支付給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2021年2月10日以后,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沒有履行約定。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首屆)在2023年6月3日屆滿到期第二屆業委會沒有選舉產生。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物管辦的指導、監督下,業委會合同等資料暫時封存在大嶺社區保管至今。根據建房[2009]274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民法典之規定,請求被申請人履行行政指導、監督職責,督促大嶺社區立即代行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向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追索其所收取前期物業費中65%返還金額為小區公共資金。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要求。向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業費中65%返還金額為小區公共資金,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屬于應由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向惠潔物業天元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業費中65%返還金額為小區公共資金,應當經康馨佳園小區業主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康馨佳園小區有業主2340戶,申請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要求被申請人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為提起民事訴訟,追索小區公共資金,沒有依據。《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已被《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廢止〈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的通知》(湘建法(2024〕20號)廢止。在湖南省住建廳重新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定前,各地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舉等工作進行指導。申請人的申請沒有依據。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2日,鄧XX等共計12位業主向被申請人遞交了《行政行為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第六十九條以及民法典之規定,履行行政指導、監督職責,督促大嶺社區立即代行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向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追索其所收取前期物業費中65%返還金額為小區公共資金。
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向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元區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業費中65%作為小區公共資金,屬于應由康馨佳園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需經康馨佳園小區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12位(戶)業主的請求不能代表康馨佳園小區的2340戶業主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的主張、要求和決定。故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無法代行追索,被申請人對申請事項進行指導監督。
2024年2月18日,鄧XX等11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落款時間為2024年1月2日的《行政行為申請書》、《關于對康馨佳園欠繳的物業管理費的收繳委托方案》、《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多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行政行為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依申請履職,進而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提供的《關于對康馨佳園欠繳的物業管理費的收繳委托方案》系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經協商達成的合意,因履行該協議引發的債權糾紛不屬于行政管理糾紛,被申請人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