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6號
申請人:曾XX
申請人:鄒XX
申請人:黃X
申請人:胡XX
申請人:劉X
申請人:馮XX
申請人:袁X
申請人:唐XX
申請人:郭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曾xx等9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2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行政行為申請書》,郵寄單號:XA39258264843,內容為申請被申請人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依法給予康馨家園業主復印物業合同。2023年12月4日,被申請人指派工作人員簽收,至今也沒有履職。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與其提供的《行政行為申請書》的申請時間為同一日,即2024年2月2日。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落款時間為2024年2月2日的《行政行為申請書》,不存在被申請人不履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明確。申請書列明的申請人為曾xx等9人,簽名的申請人為:曾xx等9人。列明的申請人唐XX、郭XX并未在申請人處簽名;陽X、黃XX雖在申請書簽名,但未將其身份、住址等信息予以列明,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書列明的申請人與簽名的申請人前后不一致。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行政行為申請書》的申請人不一致。被申請人2023年12月6日收到《行政行為申請書》的申請人為:黃XX等12人,與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書列明的申請人曾XX等9人不一致,與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書簽名的申請人曾XX等9人也不一致。
四、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2月13日對黃建偉郵寄的《行政行為申請書》作出答復,并于2023年12月19日與48份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第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一起郵寄給黃XX,因該《行政行為申請書》是與袁X、馮XX等業主申請時間為2023年11月28日的《天元區泰山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收到時間為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6日),且一起由黃XX郵寄給被申請人。
五、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立即讓業主可以復印康馨佳園小區的物業合同等資料沒有依據。《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已被廢止??弟凹褕@小區的其他業主已就同一事項進行過申請,被申請人的答復未被復議機關撤銷。
經審理查明:康馨佳園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于2023年6月任期屆滿。2023年6月19日,在被申請人的指導監督下,業委會及物業合同等小區資料被封存于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2023年12月3日,曾建軍等多位申請人及其他業主一起以黃建偉為寄件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兩份《行政行為申請書》和二十二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XA39258264843)郵寄信封的簽名共有11名業主簽名,分別是:唐XX等11人。《行政行為申請書》請求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立即讓業主可以復印康馨佳園小區的物業合同等資料。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6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對黃XX進行答復。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將書面答復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黃XX(單號為1238580019702)。信封內還包含48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024年2月18日,曾XX等9人對被申請人逾期未作出回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落款時間為2023年12月3日的《行政行為申請書》、《行政行為申請答復書》、中國郵政信封(XA39258264843)、EMS快遞信封(1238580019702)、《投遞郵件清單》及郵寄答復書的光盤、郵件、郵寄單、郵件軌跡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多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行政行為申請書》后,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復制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惫市^業主對本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有復制、查閱并依法實施監督的權利。本案中,多位申請人欲復印《康馨佳園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行使查閱、復印及監督的權利,應當向相關義務主體行使權利。被申請人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