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021號
申請人:朱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關于申請撤銷小湖塘社區2024年1月8日發布的<公示>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府認為:申請人請求撤銷的行政行為作出的主體為小湖塘社區,非所列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且該行為非被申請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2024 年2月4 日
(行政復議印章)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