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9號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陽XX
申請人:許XX
申請人:包XX
申請人:包XX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傅X
申請人:廖XX
申請人:劉XX
申請人:馬XX
申請人:譚XX
申請人:葉XX
申請人:文XX
申請人:張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
申請人鄧XX等15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1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 月14 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單號是:XA39265812543, 內容:請求天元區物業指導中心提供《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的單位收發室于2023年12月15日簽收。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提供“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政府信息。接到申請后,被申請人安排工作人員查閱相關備案資料,發現無申請人申請公開資料”。發現問題后,被申請人1月8日與惠潔物業公司李敏取得 聯系,要求嚴格按照《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義務和職責,下達整改通知書。株洲市惠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1月26日將簽訂的康馨佳園《物業服務合同》送至被申請人處。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XA39265812543,) 內容:請求被申請人提供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2023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簽收。
以上事實有鄧XX等15位業主的《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信息公開申請表》(2024年1月10日)、寄件信封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做出信息公開答復的不作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二十九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臨時管理規約;(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五)查驗記錄;(六)交接記錄;(七)其他有關承接查驗的文件。”本案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公開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2021年4月21日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應當確認違法。因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