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號
申請人:王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訴、是否立案其舉報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訴、是否立案其舉報事項程序違法;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并告知申請人。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在案涉企業株洲市沄萊商貿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臺開設的店鋪購買到不符合國家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遂通過掛號信(XB64109125435)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人投訴以及是否對舉報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存在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線索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案涉店鋪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投訴做出如下處理: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公司在此經營,公司負責人無法取得聯系,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由于案涉店鋪負責人電話無人接聽,申請人提供圖片證據無法核實,案件調查無法進行取證,根據以上調查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我局不予立案,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已將相關資料移送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進行核查。被申請人對處置結果告知情況:經核查,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被申請人已電話、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請人處置詳情,申請人表示有異議。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請人簽收了在株洲市沄萊商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店鋪購買的金城尕滿福蘭州牛肉面便攜裝八袋實惠裝(送碗),案涉商品快遞從甘肅省蘭州市寄往福建省福州市(快遞單號75737636755343),支付價款79.6元。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內容為:“……簽收后發現該投訴舉報企業售賣的碗系三無產品……”,投訴舉報訴求為:“1、退還購買款85.6元,依法賠償500元;2、依法查處該舉報人違反《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違法的行為;3、請貴機關以郵寄書面形式答復投訴舉報人。”2023年11月17日,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2024年1月3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案涉店鋪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未發現該地址存在經營活動,未發現案涉店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024年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市監天元(2024)第6-D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結果被申請人不予立案。2024年2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79號《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將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2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郵寄單號:1284492105801)。2024年2月18日,申請人簽收該郵件。
另查明,2023年7月3日,被申請人將株洲市沄萊商貿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拼多多網點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投訴舉報信》及其物流信息照片、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國家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案涉店鋪信息截圖、株市監天元(2024)第6-D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郵寄單復印件、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案涉店家提供的贈品也屬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該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購買的商品的贈品碗的照片其碗底被泡沫紙覆蓋,根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進一步查明是否屬于三無產品。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和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投訴和舉報的處理結果,存在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后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和告知,被申請人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訴、是否立案其舉報事項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