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7號
申請人:葉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其舉報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處理舉報違法;2、合法權益受損要求國家賠償。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1月22日,申請人在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天貓平臺開設的網店購買一套化妝品,到貨后發現商家宣傳該化妝品為除螨化妝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化妝品的功效類別不包括“除螨”,屬于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的內容,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23年11月26日,申請人郵寄舉報信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2023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簽收信件,時至今日仍未通過任何渠道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提出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舉報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銷售的化妝品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店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因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已被被申請人以涉嫌虛假宣傳一事進行立案調查,因此對于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決定不予重復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2日,申請人在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茵之潤旗艦店購買了洗面奶一支份,支付價款180元。2023年11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函》,舉報案涉商品涉嫌超范圍宣傳產品用途,請求被申請人: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依法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2、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依法賠付消費者;3、依法獎勵舉報人。2023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2024年3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內容為:“……因株洲市閱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已被我局以涉嫌虛假宣傳一事進行立案調查,因此對于你的舉報,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決定不予重復立案,現對你進行告知……”。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給申請人。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照片、淘寶網點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照片、株市監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而在《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中“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規定的26個功效類別中并未包含“除螨”這一功效。本案案涉商品所稱“除螨”屬于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的規定,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對于實名舉報的舉報人,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簽收申請人的舉報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人處理情況。因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申請人并未提供受到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害其人身權、財產權的證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予以處理,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