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3號
申請人:晏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 年1月14日在12315平臺上對其作出的告知侵犯其合法權益, 于2024年1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 求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責令被申請人書面說 明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因;對直接責任人政紀處分。本府收到后 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被訴商家超范圍經營熱食類等多種食品,申請人 申請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系電話、案號、案件結果、現場筆 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 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 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申請人,并且要求書面告知立 案查處結果,若立案需要書面舉報獎勵通知書。同時申請人明確 其提供的號碼未開通接發短信功能,需要書面告知回復。被申請 人回復稱,經核實未發現商家有超范圍經營違法事實,商家有營 業執照,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申請人認為其因購買了相關產品發生消費糾紛的投訴行為, 被申請人應當采用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被申請人回復告知調查 情況和不予立案屬于舉報處理程序,被申請人未分清投訴和舉報 的區別,此回復明顯不當。同時被申請人遺漏了履職申請部分, 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申請人于2024 年1月10日在全國12315平臺自行錄入舉報單,舉報株洲市天元 區易家小吃店(個體工商戶)超范圍經營熱食類多種食品,要求 被申請人立案查處。接到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 月11日進行了現場核查,該店在店內公示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 營許可證,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 品銷售、含酒類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自制飲品(不含飲料現榨)制售)”,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超范圍經 營的違法行為,因此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通過平臺將該 處置情況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超出舉報范圍的內容。申請人在舉報內容中要求“投訴舉報人申請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系電話、案號、案件結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 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于行 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本人 的請求”。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管部 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而申請人的上述請求屬于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該申請應當通過專門的程序和渠道進行,不屬于被申請人 處理舉報的職權范圍。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請人在互聯網平臺以2.8元購買了易家小吃店原味奶茶的奶茶消費券,該券在當日被消費。2024年1月10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端對株洲市天元區易家小吃店進行舉報,內容為:“超范圍經營熱食類多 種食品,投訴舉報人申請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系電話、案 號、案件結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 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 本人的請求,并且要求書面立案查處結果,若立案需要書面舉報獎勵通知書,請依法處理,由于此號碼未開通接發短信功能,請予以書面告知回復。”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于2024年1月11 日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店證照齊全,店內公示了營業執照 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 藏冷凍食品銷售、含酒類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 冷凍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 制售(自制飲品(不含飲料現榨)制售)”。被申請人未發現存在超 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決定對舉報不予立案。2024年1月11日, 被申請人通過平臺向申請人反饋:“...經我所工作人員核實, 未發現商家有超范圍經營違法事實,商家有營業執照。對于你 的舉投不予立案調查。”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撥通過電話征求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口 頭提出聽證申請,本府認為本案不符合有必要聽證的情形,對其口頭聽證申請不予支持;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 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 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 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本案系申請人 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端反映被訴當事人超范圍經營熱食,進而 對被申請人處理的告知不服,申請人在舉報端錄入的信息中并未 包含請求解決爭議的具體訴求,不符合前述辦法對投訴的界定, 屬于舉報行為。被申請人在調查核實后,認為被訴當事人沒有被 舉報的違法行為,決定對舉報不予立案并在期限內告知當事人, 符合規定。
對于申請人“申請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系電話、案號、 案件結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 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于行政處 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本人”的請 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 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 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 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端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請求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經核實,被申請人在其主頁的機構設置中明確了其辦公室承擔政務公開、政務 信息、新聞宣傳等工作。同時,申請人在舉報內容中要求將調解 員姓名、電話、案號、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信息告知申請人, 該請求內容不會對被申請人核查舉報線索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 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處理告知,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