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1號
申請人:曾XX,女
申請人:鄒XX,女
申請人:黃X,男
申請人:胡XX,男
申請人:劉X,女
申請人:馮XX,女
申請人:袁X,男
申請人:唐XX,男
申請人:郭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曾XX等9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1月1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做出信息公開答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本府于2024年1月16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補正材料,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單號是:XA39258264843,內容為申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法律服務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4日簽收。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被申請人稱:2023年12月6日收到黃XX郵寄的吳X等11位業主的《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為請求依法公開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后,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8號至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含此次未申請行政復議的吳X、葉X的答復)全部予以回復,并于2023年12月19日郵寄給黃XX(郵寄單號為1238580019702)。
因該11位業主全部是以黃XX一個人名義用一個郵件郵寄給被申請人,與12月1日收到的另外13位業主的信息公開申請相隔僅5天,被申請人也同樣以一個郵件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48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從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共計48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包括對本案中曾XX等9人所稱請求依法公開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申請時間為2023年11月28日的9份申請的答復。
被申請人對曾XX等9位業主申請答復的編號分別為:袁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8號、馮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9號、劉XX天泰信依復[2023]第50號、胡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2號、黃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3號、鄒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4號曾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6號、郭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7號、唐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
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對曾XX等9位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回復,并在法定期限內郵寄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曾XX等9位申請人及其他業主一起以黃XX為寄件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XA39258176143),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公開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4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8號至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曾XX等9位康馨家園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全部予以回復。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將書面答復通過郵寄方式(單號為1238580019702),將9位行政復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共計48份,包括對本案中曾XX等9位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公開“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法律服務費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的9份答復。
以上事實有曾XX等9位業主的《天元區泰山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2023年11月28日)、《投遞郵件清單》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8號至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9份答復書及郵寄答復書的光盤、郵件、郵寄單、郵件軌跡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符合該宗旨。本案多位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信息”與被申請人財政資金收支管理有關,申請人未能合理說明其合法權益與其申請公開的涉案信息有行政復議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無論是否公開該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種方式公開,對申請人的生活和工作不產生實質影響,亦不會對其的合法權益造成區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且被申請人已在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8號至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9位提交申請的申請人的信息公開請求進行了回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