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0號
申請人:曾XX,女
申請人:鄒XX,女
申請人:黃X,男
申請人:胡XX,男
申請人:劉X,女
申請人:馮XX,女
申請人:袁X,男
申請人:唐XX,男
申請人:郭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曾XX等9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1月12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本府于2024年1月16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補正材料,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株洲市天元區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首屆)在2023年6月3日屆滿到期。2023年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物管辦的指導、監督下,業委會把印章等資料暫時封存在大嶺社區保管至今。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單號是:XA39258264843,內容為:申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全部資料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4日指派工作人員簽收。被申請人至今也沒有履職。
被申請人稱:2023年12月6日收到黃XX郵寄的吳X等11位業主的《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為申請公開申請人所稱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屆滿后移交有關康馨佳園小區的全部資料的清單、明細)后,于2023年12月14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7號至4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含此次未申請行政復議的吳X、葉X的答復)全部予以回復,并于2023年12月19日郵寄給黃XX(郵寄單號為XXXX)。
因該11位業主全部是以黃XX一個人名義用一個郵件郵寄給被申請人,與12月1日收到的另外13位業主的信息公開申請相隔僅5天,被申請人也同樣以一個郵件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48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從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共計48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包括對本案中曾XX等共計9位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公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業委會屆滿后移交有關康馨佳園小區的全部資料的清單、明細”的答復。
答復人對曾XX等9位業主申請答復的編號分別為:袁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7號、馮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 38號、劉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 39號、胡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1號、黃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2號、鄒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3號、曾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5號、郭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6號、唐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47號。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曾XX等9位申請人及其他業主一同以黃XX為寄件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XA39258176143),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公開康馨家園小區業委會屆滿后,應當在其指導、監督下移交有關康馨佳園小區全部資料的清單、明細。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4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4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7號至4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劉XX等9位康馨家園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全部予以回復。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將書面答復通過郵寄方式(單號為1238580019702),將9位行政復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共計48份,包括對本案中曾XX等9位業主請求公開“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全部資料的清單、明細”的9份答復。
以上事實有曾XX等9位業主的《天元區泰山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2023年11月28日)、《投遞郵件清單》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7號至4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9份答復書及郵寄答復書的光盤、郵件、郵寄單、郵件軌跡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又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具體指導。”本案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公開被申請人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全部資料的清單、明細,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清單、明細確實存在,且該信息亦不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被申請人收到9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時間內進行了書面答復并郵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雖有依法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的職責,但不應不合理擴大該職責的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