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8號
申請人:劉XX,女
申請人:鄧XX,男
申請人:葉XX,男
申請人:傅X,女
申請人:文XX,女
申請人:馬XX,女
申請人:譚XX,男
申請人:包XX,男
申請人:廖XX,男
申請人:張XX,男
申請人:包XX,男
申請人:鄧XX,男
申請人:陽X,女
申請人:黃XX,男
申請人:代XX,女
申請人:楊XX,男
申請人:郭XX,女
申請人:何XX , 男
申請人:許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劉XX等19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1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本府于2024年1月15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補正材料,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1月29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單號:XA39258176143,內容為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法律服務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3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指派工作人員簽收,至今也沒有履職。申請人要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公開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其中包含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
被申請人稱:一、本案的劉XX等19位申請人中,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是姬XX(此次未申請行政復議)、郭XX、包XX、馬XX、鄧XX、劉XX、譚XX、廖XX、包XX、傅X、葉XX、文XX、張XX13位業主,在該批申請書中,沒有楊XX、鄧XX、陽X、黃XX、代XX、何XX、許XX的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2023年11月28日的上述13位業主申請的內容為請求依法公開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并沒有申請公開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財政預算、決算信息的內容。
三、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2023年12月1日,被申請人收到黃建偉郵寄的劉愛春等13位康馨家園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申請公開申請人所稱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下移交康馨佳園小區全部資料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4號至3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全部予以回復,并于2023年12月19日郵寄給黃建偉(郵寄單號為1238580019702)。因該13位業主全部是以黃XX一個人名義用一個郵件郵寄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也同樣以一個郵件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48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從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共計48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包括對本案中劉XX、鄧XX、葉XX、傅X、文XX、馬XX、譚XX、包XX、廖XX、張XX、包XX、郭XX公開其所稱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法律服務費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的申請時間為 2023年11月28日的12份申請的答復。
被申請人對劉XX等上述12位業主答復的編號分別:劉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9號、鄧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 28號、葉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4號、傅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5號、文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3號、馬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7號、譚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0號、包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6號、廖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1號、張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32號、包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6號、郭XX-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5號。
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對劉XX等上述12位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回復,并在法定期限內郵寄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劉XX等12位申請人以及另一位業主共同以黃XX為寄件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XA39258176143),內容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公開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法律服務費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5號至3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劉XX等上述12位康馨家園業主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全部予以回復。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將書面答復通過郵寄方式(單號為1238580019702),將12位行政復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郵寄給黃XX。信封內有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11號至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共計48份,包括本案劉XX等共計12位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公開“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訴訟中所有一審、二審、再審法律服務費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的12份答復。
以上事實有郭XX等12位業主的《天元區泰山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申請表》(2023年11月28日)、《投遞郵件清單》株天泰信依復(2023)第25號至3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12份答復書及郵寄答復書的光盤、郵件、郵寄單、郵件軌跡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多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多份信息公開申請,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回復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被申請人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郭XX等12名申請人,依法處理其申請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前述12名申請人關于“法律服務費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作出12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株天泰信依復 (2023)第25號至36號)并郵寄送達申請人,未超過法定期限。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符合該宗旨。本案多位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法律服務費的支出明細、支出來源等信息”與被申請人財政資金收支管理有關,申請人未能合理說明其合法權益與其申請公開的涉案信息有行政復議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無論是否公開該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種方式公開,對申請人的生活和工作不產生實質影響,亦不會對其的合法權益造成區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
此外,對于楊XX等7位行政復議申請人,雖向本府補正了信息公開申請表,但綜合全案證據不能證明上述7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過信息公開申請,故7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受理條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包XX、馬XX、鄧XX、劉XX、譚XX、廖XX、包XX、傅X、葉XX、文XX、張XX、郭XX的行政復議請求;駁回申請人楊XX、鄧XX、陽X、黃XX、代XX、何XX、許XX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