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6號
申請人:楊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郵寄投訴舉報信作出的回復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回復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在名為“鑫思陽營養(yǎng)品專營店”的拼多多店鋪上購買了一款氨糖軟骨素片,訂單編號:231203-024756888501208,訂單金額558.32元,通過圓通快遞郵寄。商家在主圖處宣傳適用癥狀:關節(jié)疼痛、骨質疏松、腿腳抽筋、難以彎曲、磨損退化等,收到后發(fā)現說明書并沒有這些功效,說明書上的保健功能只有“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申請人認為商家虛假宣傳導致其購買,違反了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告知:對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執(zhí)法人員已對該商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對廣告內容進行整改,該公司已及時改正。因其違法事實影響面小,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顯然被申請人的理解錯誤。被投訴舉報人此鏈接也累計銷售了4千多件,不屬于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被申請人稱:2023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網站銷售北京同仁堂氨糖軟骨素片中有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2023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了實地核查。
經查,當事人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為一家主營業(yè)務為食品網絡銷售的公司,該公司在拼多多網站上銷售的北京同仁堂BANCOM8氨糖軟骨素片(老版本名稱為氨糖軟骨素鈣片)為正規(guī)保健食品,經國家批準的保健功能為: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在當事人該種產品的拼多多宣傳網頁界面有“關節(jié)疼痛骨質疏松腿腳抽筋難以彎曲磨損退化”的內容,據當事人陳述,上述宣傳內容是針對適宜人群和適用情況的補充說明,并非是該產品的功效宣傳。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提供了供貨商的資質材料,進貨單據以及生產商的資質材料、氨糖軟骨素片的合格檢驗報告,證實當事人已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
檢查中,執(zhí)法人員告知當事人“關節(jié)疼痛、骨質疏松、腿腳抽筋、難以彎曲、磨損退化”這些常識性的宣傳內容必須加以說明,并當場對當事人下達了株天市監(jiān)責通字〔2023〕7-6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對網站內容進行整改到位,增加了“適宜人群”的說明。2023年12月31日,又將“適宜人群”更改為“適用情況”,更貼合產品實際。
經核實,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當事人已辦理退貨退款手續(xù)的情況下,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 并索取退一賠三的賠償。申請人在投訴(舉報) 書中,反映的公司為湖南萬眾藥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投訴人動機不純,應屬于職業(yè)索賠人。執(zhí)法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告知其已辦理退貨退款手續(xù),網頁宣傳內容已經修正,但申請人堅持退一賠三的訴求,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2023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下達了株天市監(jiān)〔2023〕第7- 1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3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下達株天市監(jiān)〔2023〕第7-312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2023年12月27日,經局領導批準,對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舉報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被申請人下達株天市監(jiān)〔2023〕7-30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復議通知書后,對該案件線索重新予以核查,認為當事人在網上銷售BANCOMO氨糖軟骨素片,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的保健食品為正規(guī)保健食品,在網頁宣傳中有“關節(jié)疼痛骨質疏松腿腳抽筋難以彎曲磨損退化”的內容,這些宣傳內容本質上是對該產品常識性的宣傳內容,并非是產品的功效宣傳,消費者可以憑自已的理解進行判斷。當事人改正及時,同時也積極與申請人協商,在投訴之前就已作退貨退款處理。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其次,申請人在已辦理退貨退款手續(xù)后,仍索要退一賠三的賠償,投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拒絕對此投訴再進行調解,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作出對此次投訴終止調解的決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和終止調解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申請人在鑫思陽營養(yǎng)品專營店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購買了一款氨糖軟骨素片,支付價款558.32元。商家在主頁宣傳適用癥狀:關節(jié)疼痛、骨質疏松、腿腳抽筋、難以彎曲、磨損退化。2023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對鑫思陽營養(yǎng)品專營店虛假宣傳的投訴舉報信,要求退一賠三,并要求被申請人對涉案公司以外的湖南萬眾藥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查處。2023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了實地核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北京同仁堂BANCOM8氨糖軟骨素片(老版本名稱為氨糖軟骨素鈣片)經國家批準的保健功能為: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資質材料,進貨單據以及生產商的資質材料、氨糖軟骨素片的合格檢驗報告。
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告知當事人應對常識性的宣傳加以說明,并當場對下達了株天市監(jiān)責通字〔2023〕7-6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立即對網站內容進行整改到位,增加了“適宜人群”的說明,后改為“適用情況”。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申請人堅持退一賠三的訴求,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2023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jiān)〔2023〕第7-13號《投訴受理決定書》,2023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jiān)〔2023〕第7-312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郵寄。2023年1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jiān)〔2023〕7-30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郵寄。2024年1月3日,申請人簽收。
另查明:2023年12月21日,231203-024756888501208號訂單已成功辦理退款。
再查明:《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非營養(yǎng)素補充劑(2023年版)》目錄中,第10項為“有助于改善骨密度”。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國家企業(yè)信息信用公示系統(tǒng)信息截圖、《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企業(yè)住所(經營場地)現場檢查記錄表》、現場核查圖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郵政快遞詳情截圖、EMS郵件物流信息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氨糖軟骨素鈣片涉嫌違反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關于發(fā)布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非營養(yǎng)素補充劑(2023年版)》,要求退一賠三、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也規(guī)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等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經調查后,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被訴當事人立即完成整改,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時,《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被訴當事人已作退款處理,對申請人退一賠三的訴求明確拒絕,故被申請人終止調解符合規(guī)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