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005號
申請人:馮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對馮XX投訴舉報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違法并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買到假奶粉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回復稱“商家異地經營無法調查”,申請人不服,理由如下:1、被投訴舉報人只是未在注冊地經營且聯系不上,被申請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投訴舉報人已離開其轄區經營。2、商家行為已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和異地經營,應當進行行政處罰。3、《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執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者名單。被申請人應以現有證據對案涉店鋪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進行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稱:2023年12月8日,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到達被申請人處,經案件分流,案件于2023年12月9日分配至承辦機構處。2023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聯合栗雨辦事處及鑿石社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經營,其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案涉店鋪經營負責人。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10月28日、2023年7月13 日,將天元紅森百貨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執法人員已于2023年12月5日向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移送函(株天市監案移(2023)8-610號),同時于2023年12月15日以郵政快遞的形式和短信的方式向申請人做出了書面答復。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請人在天元紅森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箐芯特產購買了新疆正宗雙峰駝奶粉一包500克,支付價款27.9元。2023年11月26日,案涉店鋪通過極兔快遞(單號:JT5236884097580)將案涉商品從浙江省杭州市發往河南省周口市。2023年11月30日,申請人簽收。2023年12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對其購買的駱駝奶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投訴舉報,訴求為“賠償、查處”。2023年12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于2023年12月13日聯合辦事處及社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案涉店鋪屬于網絡經營,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留存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聯系案涉店鋪經營負責人。2023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向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通過司法渠道維權;建議申請人向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同時告知申請人已將舉報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了《對馮XX投訴舉報的回復》,再次書面告知申請人上述內容。
另查明,天元紅森百貨商行分別于2022年10月28日及2023年7月13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23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將舉報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國家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信息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地)現場檢查記錄表》、現場核查圖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郵政快遞詳情截圖、EMS郵件物流信息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駱駝奶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訴求為“賠償、查處”,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在會同社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浙江省杭州市,簽收地為河南省周口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
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故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