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004號
申請人:王XX,男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投訴單號:1430211002023102507549612的行政行為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單位依法依規重新做出回復內容,并予以處理。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10月23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商城“誠心優品海外代購”購買了一瓶美國正品NMN99000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抗NAD+港基因細胞補充劑睡眠。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中文標識,并未標識該產品的進口商、地址、以及在華企業注冊編號。查看發貨地址并不是保稅倉或者海外直郵,而是國內發貨,也就是已經提前放在國內的產品。該產品來路不明,用處不明,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商家銷售該無中文標簽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隨后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6日給予本人回復稱:“被投訴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組織實施調解。我局終止調解。建議你通過第三方平臺與被投訴人聯系,進行退款處理或者收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3年10月15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自行錄入投訴單,投訴天元區福愛百貨商行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商品無中文標簽,要求協商處理。本局在收到投訴后依法受理,經核查,被訴方天元區福愛百貨商行未在登記的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通過其登記的聯系電話也無法聯系被訴方。因被訴方不能參加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我局依法終止調解,并于2023年12月2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該處理情況反饋給被答復人,并建議其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申請人在明確全國12314平臺的《投訴須知》的情況下錄入了投訴單,被申請人依法啟動調解程序并進行答復,程序正當。被申請人認為其終止調解并告知申請人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素,同時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反饋并未對申請人設定權利義務,未對其合法權益產生任何實際影響,申請人申請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購買了天元區福愛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的店鋪“誠心優品海外代購”的商品“美國正品NMN99000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抗NAD+港基因細胞補充劑睡眠”一瓶,支付價款66.89元,案涉店鋪通過申通快遞(單號:777174258824024)將案涉商品從河南省鄭州市發往山東省臨沂市,2023年10月25 日,申請人簽收。同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訴求內容為:“退賠費用,賠償損失”,投訴內容為:“…… 商家銷售該無中文標簽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更 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希望市場監管局領導能夠予以查實,并 督促商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聯系本人協商處理”。被申請人對投訴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2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2023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作出辦結反饋,告知內容為:“被 投訴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 無法組織實施調解。我局終止調解 …… "
另查明,2023年4月26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 者住所無法與取得聯系,被申請人將天元區福愛百貨商行列入經 營異常。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截圖、拼多多網點 經營者證照信息截圖、國家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案涉店鋪信息 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 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 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函后,在規定期限內對投訴 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舉報的 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 辦法》中關于舉報的處理規定。而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 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 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 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 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 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