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10號
申請人:許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南街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224號
負責人:何衛國,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謝某,株洲市天元區消防救援大隊工作人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中建江灣壹號小區消防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于2024年12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中建江灣壹號小區消防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是株洲市天元區中建江灣壹號小區的業主,對被申請人對小區消防問題的處理持有異議。一、雖然被申請人核查當日小區消防控制室有2名人員值班且能夠提供資格證書,但申請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反映的是消防控制室經常無人值班。被申請人僅以核查當日的情況作為依據,無法排除其他時間存在無人值班的情況,處理缺乏全面性和嚴謹性。二、小區9#棟多處樓層電梯前室、樓梯間堆放雜物的情況確存在,被申請人擬對物業管理工作立案處罰值得肯定,但并未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或者查詢結果的方式和時間。申請人認為,對于這種長期存在且可能引發嚴重安全隱患的問題,被申請人存在監管不力。被申請人處罰物業管理公司并不能確保雜物堆積問題能夠及時、徹底解決,應當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如監督物業清理雜物、制定防止雜物再次堆積的長效機制等。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小區消防問題不全面、不徹底,可能無法有效保障小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被申請人稱: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兩份《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收到申請書后被申請人高度重視,就信件反映的問題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核查。11月21日,經現場核查,中建江灣壹號消防控制室當天有2人值班,值班人員均能提供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內也公示了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資格證書。被申請人抽查小區9#棟發現多處樓層電梯前室、樓梯間堆放雜物。被申請人擬就有關問題對中建智慧城市服務(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處罰。11月25日,被申請人針對核查處理情況經電話與申請人溝通并取得同意后,將兩份《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合并通過郵政快遞書面回復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兩份《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郵政物流單號:XA53449000111、XA53449001511),內容為中建江灣壹號小區樓道內多處雜物堆積,物業公司不作為、小區消控室經常無人值班且室內未公示上崗資格證,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簽收。2024年11月21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前往中建江灣壹號小區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中建江灣壹號消防控制室當天有2人值班,值班人員均能提供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內公示了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資格證書。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抽查了《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并未存在異常。抽查小區9#棟發現多處樓層電梯前室、樓梯間堆放雜物。2024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對中建智慧城市服務(湖南)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2024年11月27日,被申請人郵寄《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郵政物流單號:1273991134701),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物流信息、《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核查照片、《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立案審批表》《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及快遞單照片、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包括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及時勸阻或者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中建江灣壹號小區樓道內多處雜物堆積,物業公司不作為、小區消控室經常無人值班且室內未公示上崗資格證等問題。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后前往小區進行了實地核查,現場檢查了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查看了值班記錄,檢查了工作人員證件及公示情況。對樓道堆放雜物情況進行了檢查。針對物業公司未及時勸阻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同時,被申請人也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了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對案涉舉報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